算法推荐没有绝对的技术中立性 不应成侵权的“挡箭牌”
2021-11-23 11:49:42 来源:科技日报
“本质上平台是将算法作为内容推送的工具,须科学界定算法推荐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承担。”
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日前主办的“算法治理与版权保护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法官的发言掷地有声。在这场学术研讨会上,一众嘉宾围绕“算法推荐和技术中立的关系”“算法推送内容的法律属性”“新技术应用在版权保护中的重要价值”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现代化改革”等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探讨。
神秘但并不神奇的算法推荐
近些年来,火爆的短视频产业因内容版权侵权的问题引发了较大的行业争议,而一直以来,短视频侵权都与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具有强相关性。
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算法已经能够代替人工高效完成信息定制化和分众化的工作,网络用户与内容之间得以实现高效的匹配。通过算法向网络用户推送定制化内容,精确满足平台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增强该内容聚合平台的用户黏性,已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现其商业价值的重要手段,可同时,算法推荐模式也有可能强化了短视频平台上侵权作品的传播。
“需警惕近年来在涉及算法、人工智能等前沿问题讨论中出现的一种将其拟人化、神秘化的倾向。”杨德嘉表示,应该明晰算法推荐与平台经营者是工具和工具使用者的关系,识别算法推荐的使用主体,探究算法推荐使用主体对于侵权结果的产生实施了哪些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从技术角度看来,算法推荐仅是平台进行内容分发的一种手段,平台不应将其神秘化,在利用算法进行内容推送时,须重新审慎其角色定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文澜资深教授吴汉东表示,智能时代的特点就是算法的泛在,算法推荐使得平台信息服务发生了很大转变,过去是被动的人找信息,现在是主动的信息找人。“平台过去是消息的中立者,现在应该成为一个比较积极的内容参与者。”
行业专家普遍认为,算法推荐和人为推荐仅是手段的不同,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算法推送只是改变了以往信息分发投送的方式,让信息投送更加精准,并没有改变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使用算法推荐的平台不能将自己使用的这种信息推送技术当成豁免自己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版权注意义务。
算法推荐没有绝对的技术中立性
针对算法推荐引发的系列争议,短视频平台一般主张算法推荐具有技术中立的特征,严守传统“通知-删除规则”的义务边界,而这也给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和行业版权秩序的维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算法推荐是否技术中立取决于算法是否可设定、可选择及可控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教授表示,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算法推荐是否中立要看平台的功能及算法使用的目的,不宜完全脱离其使用目的而去谈它的中立性。如果平台对算法具有现实的把控能力,算法推荐的中立性一般来讲是难以成立的。
杨德嘉也指出,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市场化、大规模的应用,永远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中立性。“当下能见到的商业化、市场化的技术应用,具有商业主体明确的目的性,是精准的利益计算和取舍的结果,体现了其使用主体鲜明的价值追求。”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扬补充说道,推荐算法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烈的价值判断,并非技术中立的产物,而是根植于具体的利用场景之中。“内容平台对推荐算法的利用已明显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意图用推荐算法所谓的‘中立性’来掩盖推荐算法的利用的‘目的性’会模糊盗版侵权问题。”
11月14日,网信办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9条强调,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个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应当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来源合法性负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许可直接指出,从公法和行业监管视角来看,算法中立就是一个伪命题。“算法从来就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不可能是绝对中立的。”
从技术层面来看,平台既可以用算法推荐来推荐网络内容,也可以用算法来监测、筛查侵权内容。基于这一事实,“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在行业版权保护技术日益成熟的背景下,平台应重视版权识别、屏蔽等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积极配置科学的版权保护责任。
李扬认为,“通知-删除”规则已过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尽可能适用《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既然平台对内容能做到事前识别过滤,在版权保护方面一定也有技术能力实现事前审查和过滤,不能以所谓的技术中立为借口,行侵害版权之实。”(科技日报记者 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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