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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快递企业过度依赖快递柜让消费体验大打折扣

2021-09-11 14:26:24 来源:湖洲日报

在网购普及的今天,“取快递”早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然而随着快递整体业务量的上涨,部分快递企业为了求多求快,在配送时无法保证送货上门,反而过度依赖快递柜,让消费体验大打折扣。日前,家住南太湖新区康山街道的陈女士致电党报热线,讲述了自己与快递员发生纠纷的经过。

不久前,陈女士网购了一个豆浆机,快递信息显示次日到达,可直到第二天21时,她还是没有收到快递员电话和取件短信。随后,她查看电商平台发现,豆浆机早在当日上午10时14分被签收。对此,她立即打电话询问快递员,才得知豆浆机被放至小区快递柜内。“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快递放进快递柜,还不发短信通知,这要是我没注意,超过免费寄存时长了怎么办,快递员这种做法合理吗?”陈女士问道。

针对陈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丹芬。据秦丹芬介绍,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就是说,“当面签收”是快递服务的法定要求,也是快递企业的法定义务。

同时,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由此可见,除非寄件人指定收货方式为智能快递柜或经收件人同意,快递员不应该“自作主张”,直接将用户快递投递至智能快递柜之中。

律师认为,像陈女士遇到的问题,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投放至快递柜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女士有权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将快递送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如快递员未经同意将快递投放至快递柜、驿站等,陈女士可向快递公司或者邮政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记者三省)

关键词: 快递企业 快递柜 消费体验 快递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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