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成本低 民事赔偿:索赔精神抚慰金 需造成“严重后果”
2021-02-09 09:12:57 来源:广州日报
近日,知名女艺人姚晨状告两微博博主散布谣言的侵权纠纷有了判决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处两名被告进行道歉,并分别赔偿2.2万元。有网友直指“造谣成本低,罚得太轻了。”
近年来,因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记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关网络造谣的生效法律文书大部分涉及民事侵权纠纷,其中法院判赔数额超过10万元的案例较少,有的案例不用赔偿分文(仅需删帖、道歉),而因网络造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占比较低,量刑上,被告人主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访法律专家指出,建议依法加大惩治力度来加大打击网络造谣的行为,提高网络造谣成本,对造谣传谣者形成威慑力,同时,广大网民要自觉规范网络行为,树立法治意识,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
数据分析:刑事案件占比较低
记者7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搜索关键词“网络造谣”,页面显示共检索到45篇法律文书,具体裁判年份显示从2013年开始截至2020年,其中2019年、2020年累计共有23篇。
其中,分析比重占大头的民事纠纷案由,因网络造谣引发的民事纠纷中,绝大多数涉及侵犯名誉权纠纷。具体来看,32件案例中有23件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占比72%,其余案件主要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离婚、借贷、劳资纠纷等。
通过梳理涉及名誉权侵权纠纷的23份判决书发现,22起案件全部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等。
记者进一步分析涉及赔偿的22份名誉权侵权纠纷判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最高的达66万余元,最低的仅要求赔偿1元。法院判决支持赔偿诉求的仅有7件,占比32%,其中判赔数额最高的1万元,最低的900元。
通过梳理上述10起刑事案件,记者发现罪名主要涉及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敲诈勒索罪,其中判处刑罚最高的是3年有期徒刑,最低的被判处管制1年。
民事赔偿:索赔精神抚慰金 需造成“严重后果”
在审理涉网络造谣的名誉权纠纷中,法院是如何确定判赔数额的?对此,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多名一线办案法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如果名誉权受到侵害,什么情况下可起诉索赔经济损失?受访法官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索赔数额,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主张,“包括当事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如果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无法确定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当事人如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需要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程度。
如何理解“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发生在河北省的一起因网络造谣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作出解答:“司法实践中,一般考量被害人身体、健康被损害的程度,现行做法主要以达到伤残标准作为严重精神损害的主要依据。”
入罪条件:诽谤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 可自诉追究诽谤刑责
“网络造谣者,在法律上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朱永平说道。
网络造谣要满足哪些条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据朱永平介绍,因网络造谣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以及敲诈勒索罪等。需要注意的是,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诽谤罪刑责,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了解到,四川省一名派出所副所长因遭遇网络暴力,直接向法院状告责任人构成诽谤罪。经办法院认定,涉案被告人捏造派出所副所长殴打死者家属的虚假事实,并在互联网上散布,致使含虚假内容的信息被点击、浏览达9万余次,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判处其管制1年。
朱永平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诽谤罪及其处罚规定。根据该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如何理解“情节严重”?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专家建议: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为何网络造谣频频发生?受访专家坦言,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网络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造谣成本低,在实践中入罪较难,一些网民存在侥幸观望心理,法治意识淡薄。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进杰教授建议从四个维度对网络造谣现象进行治理,“首先,通过发起民事侵权诉讼维权”。第二个维度,如果网络造谣情节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类案例比较少,多数网络造谣没有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第三个维度从行政治理、行政监管角度而言,一方面需要完善有关网络监管、网络治理方面的制度;此外,对于网络造谣引发一定后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也要及时介入,通过行政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或将相关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等进行综合惩治。第四个维度是网民要提高法治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
在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建勋看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网络造谣的行政处罚力度,“对于确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侮辱、诽谤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但又不满足刑事追责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廖建勋还建议,法院可以适当提高赔偿额度,增加造谣成本,对网络造谣者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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