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评论 > 正文

陕西出台办法为未成年人撑起反家暴“保护伞” 细化防治举措加强可操作性

2020-12-27 11:57:54 来源:法治日报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反家庭暴力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地方立法也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共37条,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陕西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对推进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首接责任做好受理跟进转介

“省妇联系统信访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群众上访投诉的主要内容,数量也一直占据婚姻家庭类投诉的首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为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能够顺利运行,《实施办法》在人员、经费、责任、技能四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和措施,人、财、责、智一个都不能少。

《实施办法》进一步界定和细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单位以及个人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基本原则。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政府在工作和经费方面的保障。

为做好家庭暴力投诉受理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处置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实施办法》特别强调首接责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反家庭暴力工作对专业化、科学化程度要求较高,《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都明确要求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预防、处置家庭暴力的能力。此外,《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对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信息共享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在确保信息安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反家庭暴力信息资源共享。

为未成年人撑起反家暴“保护伞”

“未成年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实施办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田文平说。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虽然没有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但是心灵上的创伤不可避免。目睹家庭暴力很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伤害,这种伤害甚至可能影响孩子的一生。基于此种考虑,《实施办法》明确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

幼儿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实施办法》规定幼儿园、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培养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和幼儿园等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因未按照规定报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对临时庇护场所的有关规定中,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管理人员、生活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为受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医疗护理服务,并根据其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多种形式固定证据突破举证难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主张曾遭受过家庭暴力,但认定率较低,在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也同样因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有很强的隐蔽性,经常面临举证难的困境。

对于如何破解家暴举证难,《实施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帮助当事人能够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家庭暴力证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询问加害人、受害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对有伤情的受害人依法进行伤情鉴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据实出具诊断、医疗证明。“这些都为受害人固定并取得证据提供了便利和帮助”田文平说。

另外,《实施办法》还特别作出了“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可以安排专人或者接受过专门培训的审判人员审理。”和“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进行监督”的规定,这也进一步规范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

田文平呼吁,发生家庭暴力后要摈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能选择沉默,而应该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社区、妇联、调解委员会、工作单位等出具的求助记录、调查笔录等都可作为证据使用。

细化防治举措加强可操作性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作为法律明确提出的两项重要的反家庭暴力措施,其实施效果对保护受害人和反家庭暴力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田文平告诉记者,对于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实施办法》特别注重可操作性。

在告诫书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的具体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针对实践中部分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在于保护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伤害,更有防止潜在的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的,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报记者 郑剑峰

关键词: 反家暴

本网站由 财经产业网 版权所有 粤ICP备18023326号-29
联系我们:85 572 9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