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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遇车祸半年后死亡 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担责吗?

2020-11-19 08:46:17 来源:工人日报

伤者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出院后短期内再次因其他原因住院并最终死亡,交通事故肇事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一概而论。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11日,卢某驾驶小汽车不慎撞倒行人郭婆婆,导致郭婆婆脑外伤、左胫骨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婆婆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立即将郭婆婆送医,郭婆婆经住院治疗后于12月22日出院。

同年12月31日,郭婆婆因精神异常被送至医院治疗。2017年4月8日,郭婆婆因摔伤致左髋部骨折再次住院。一个多月后,郭婆婆因治疗无效不幸死亡。

郭婆婆子女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卢某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9月,香洲法院对这宗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郭婆婆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过程】

交通事故是否致老人死亡?

庭审中,郭婆婆子女认为,郭婆婆虽已75岁高龄,但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行动自如。郭婆婆在第一次住院期间就已出现肺部感染症状,且因为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导致免疫力缺失,最终因肺部感染不治去世,其死亡完全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卢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在事故一个月后就不再支付医疗费,也不再问候和看望郭婆婆。在通知卢某郭婆婆去世后,也没有任何忏悔,没有对家属进行安慰。

卢某则认为,事发后她立即将郭婆婆送往医院,处理好入院的全部事宜并反复向郭婆婆道歉、安抚郭婆婆情绪,还雇请了护工,并给郭婆婆红包表示歉意。郭婆婆第一次住院期间,卢某每周末都去医院陪伴老人,还经常给郭婆婆擦身、换衣服、接尿等。她已充分尽到送医、照顾义务。

【审判结果】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根据郭婆婆的就诊记录,发生交通事故后首次就诊时,她大体神志清楚,但病历记载交通事故受伤后郭婆婆曾有过昏迷,清醒后对发生的事情回忆不起来。因此,认定导致郭婆婆第二次因精神异常住院与事故所致脑损伤之间存在关联性。

郭婆婆第三次住院是因摔伤致骨折,骨折位置与交通事故导致的骨折位置不同。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郭婆婆肺部感染死亡并非因交通事故直接所致。郭婆婆在交通事故后半年内三次住院,住院时间共计近5个月,考虑到郭婆婆已是75岁高龄老人,长时间住院治疗势必对身体及精神状况产生不良影响并导致其免疫力下降,被病菌感染的风险亦随之增高,因此,交通事故亦是郭婆婆最终因肺部感染不治身亡的诱因之一。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对郭婆婆前两次住院期间的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第三次住院期间费用及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赔付给郭婆婆子女7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郭婆婆子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伤者在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终结出院后,短期内再次因其他原因住院并最终死亡的,交通事故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可一概而论,应以死亡后果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标准。必要时,可由专业鉴定机构对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此外,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主要体现在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上,不应苛以侵权人长期陪伴、亲自照料等带有感情色彩的义务。本案中,卢某在郭婆婆受伤后及时送医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数次探望,已经充分尽到了探望、安抚的道德义务。郭婆婆子女要求卢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法官提醒,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不仅包括物质上保障老人的生活,也包括精神上对老人予以陪伴、抚慰。即便老人因他人侵权受伤,对老人的陪伴、照料等精神抚慰仍是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转嫁给侵权人。事实上,老人卧病在床期间,最需要的也是子女、后辈的关心、陪伴,这是作为陌生人的侵权人无法替代的。

本报记者 刘友婷

关键词: 交通事故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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